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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法院:罚款!
来源: | 作者:杨荣艳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9-14 | 4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复议申请】2022)苏司惩3号决定书错误,请求撤销。事实与理由:复议申请人和姜保春之间存在形式借贷关系,不属于虚假陈述;该借贷关系并未损害第三方利益,不属于虚假陈述损害他人利益情形,不应处罚款;法律也未禁止名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项原则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和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中,违反该项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唐立和在与姜保春、单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明知其与姜保春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既无借贷事实,亦无借贷合意,仅在形式上存在银行转账记录和事后出具的借条,且知晓案涉50万元借条系伪造的证据,仍与姜保春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提起诉讼并进行虚假陈述,目的在于减少姜保春与单娟离婚房产分割中的损失。唐立和的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予制裁。上述事实已经再审法院查实。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立和罚款人民币5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唐立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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