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其他诉讼当事人李1、李2、李3、李4的母亲。被继承人李某系原告丈夫,是其他诉讼当事人的父亲。李某于2012年去世,去世后留有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一套房屋的份额未分割。该房屋由李某和李2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各出资26250元,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登记在李某和李1名下。为明确实际产权及代持关系,李2与李1夫妻于2016年签订协议书并经太行公证处公证,声明确认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李某、张某夫妻和李2,李1仅为名义上的登记人。李某于2012年去世后,该房屋中属于李某的财产份额属于李某的遗产,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应由原、被告五人共同继承分割其遗产份额。
原告诉求,依法分割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份额;依法判决该房屋归李2所有。
【办案过程】
在本案中,虽然是案由是继承纠纷,也是按继承纠纷处理的,但实际上该房屋为共有房产,首先要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还有一个关键的点是代持,李2作为实际所有人,在该房屋购买时实际出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却是登记在了李1名下,好在李2和李1在公证处公证了协议书,明确了李1只是名义上的登记人,李2才是实际所有人。这也为下一步遗产份额的确定以及分割扫清了障碍。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完毕后依据评估价格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李2所有;李2按照房屋价值的二十分之六的份额补偿张某;李2按照房屋价值的二十分之一分别补偿李1、李3、李4。双方都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