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在2019年7月18日下发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涉及的50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制定了裁判规则,这些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造成同案不同判。因此江苏指南的出台不但对江苏省法院对此类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指导、规范作用,同时对全国法院系统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作用。该指南第24、25就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和裁判规则做了规定。今天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件和江苏高院的指南,从四个方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解读:
一、家事无小事
习主席多次说过“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来强调家庭关系的重要性。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范围广、案值高、举证难、分歧大等特点,不但给家事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家事律师代理婚姻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各地出台的法院离婚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来看,导致离婚的原因中,由于婚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不信任、或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家庭暴力等而导致的离婚纠纷占离婚数量的很大部分。为什么很多夫妻愿意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婚姻,一方面是由于在社会转型期,思想的解放、财富的积累以及社会交往的增多给婚姻生活和两性关系带来了更多的碰撞,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更愿意以“合同”的形式,把伦理道德层面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要求订立忠诚协议的一方更愿意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给他们之间的婚姻和感情增加一层“保护层”。作为婚家律师对此应该有正确的理解:婚姻家庭关系不但受到法律的约束,更要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在代理的案件中不但要追求个案的胜诉,更要追求个案的正义。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不但取决于夫妻之间价值观的认同,更取决于正确的伦理道德导向和法律导向。
二、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审判实践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如何认定的?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就是指婚姻双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虽然说越来越开明,但由于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范和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例一:李某、段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一年后由于女方李某发现段某有出轨行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年××月××日,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办理复婚登记当天段某向李某出具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协议本人段某向李某保证李某名下所有债务由段某承担,不能找理由推脱,不得因任何理由拖欠李某名下所有债务并且如李某发现段某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本人段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且赔偿李某三十万元整,此协议由签定当日有效并生效。保证人:段某日期***年12月9日。”
然而段某旧习难改,复婚后不久老毛病又犯了,这次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段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查明在婚姻期间,段某确实有几次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存在有违夫妻间相互忠实的行为,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判决李某与段某离婚。对于段某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法院认为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不明,对李某要求段某净身出户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段某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
案例二: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按此约定内容执行: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市XX区xx路15号xx2栋X单元XXXX号房产;男女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目前为10万元;……6、男女双方完全认可、理解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法院判定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三、江苏高院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
指南第24条、关于“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指南第25条、关于“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四、下面我们把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一梳理。归纳一下签署“忠诚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2.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3.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4.“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立法和司法的本意是要维护健康、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而不是一方来对付另一方的“武器”,因此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院在处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问题时,实际上要求秉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即不直接认定其效力,仅是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当然对于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忠诚协议”,利用签订忠诚协议而狮子大开口等等情况,作为律师我们一定要给当事人正确的引导,引导她们正确的运用法律工具,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