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判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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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angr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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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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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李某与杨某、某房屋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协议,约定李某购买杨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房屋一套,成交价格为945000元,根据协议约定,签订当天李某给付定金5万元。同年8月三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当日李某依约向杨某给付购房款45万元(加上定金一共50万元),同时给李某房屋钥匙,完成交房(交房时为毛坯房)。之后李某开始归还房贷月供、交纳物业费、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工程即将完成时,桥西区法院人员到房子处查看,才得知杨某因涉及诉讼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对于该突发事件,李某和房屋中介立即与杨某、桥西法院沟通此事,最终经协商李某预先给付杨某3万元房款帮其还债,由其丈夫代收,以尽快让能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更名手续。然而此后杨某仍一再拖延不予配合,并表示房子不卖了。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杨荣艳律师求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
杨荣艳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代理该案。杨荣艳律师提出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7年5月,杨荣艳律师陪同李某,到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辩称卖房时没有经过其爱人同意,属于对不动产的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房产中介继续履行2016年7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8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杨某、某房产中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其爱人不知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在整个买卖过程中包括合同签订时其爱人都在场,且为帮杨某还债解除房屋查封,协商之后李某将3万元给付给其爱人并由其爱人出具收据,由此可见被告杨某的主张根本不能成立。因此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过户更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