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承担追偿责任纠纷
【裁判文书】
河北**集团有限公司、长城资产河北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分公司
负责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3,男,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齐某1
原审被告:李**
河北**集团公司、齐某3、李**、齐某4、齐某2、李某、河北**有限公司、齐某1、李**
委托代理人:杨荣艳,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简要案情】
2015年5月12日被告**建材公司和工行**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9889200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合同下借款人所欠债务。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480000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号合同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约定偿还日为2015年10月27日。河北省鹿泉**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齐某1、李**夫妇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工行**和中国长城资产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所欠工行**支行的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
【一审判决】
1.判决被告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利息为570959.64元;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石家庄市**装备有限公司、齐某1、李**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河北**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1.关于**建材公司增资的455万元及8000万元均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因此,原告要求判令**集团和齐某3在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本案涉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要求判令李某、齐某4、齐某2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均不能支持。
2.关于**建公司与**煤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煤公司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被告**建材公司与**洗煤公司提供了各自的营业执照、工人花名册、房产证、部分资产照片、资产评估报告等用于证明二公司各自独立,不构成人格混同。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建材公司与**洗煤公司在经营范围、工人构成、房产及资产设备等方面均相互独立,虽然有部分成员担任职务及共用一个大物料过磅系统,但该不足以认定二公司人格混同,因此,原告要求判令**煤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