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冀0607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2019年08月07日
原告安某1诉被告郄某离婚纠纷,安某1诉称,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安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负担;3、2016.7.7(阴历)婚前购买了一轿车,原告首付2.7万元,婚后贷款全由原告偿还。还贷款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要求被告偿还车首付款;4、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48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二次婚姻,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于××××年××月××日生男孩安某2。由于对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才发现两人脾气性格不相投,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争吵后被告动不动就不管年幼的孩子离家出走几天。原告将所有的收入都交给被告管理,但是被告没有真心的融入原告的家庭,以自我为中心,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仍旧是一再的向原告索取。2018年腊月27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二人一直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间已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
郄某辩称:就彩礼和车,原告提出新诉请,但没有在举证期间提出,请法庭不予认定。原告可另行起诉。对原诉请答辩如下: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原有的女儿随被告生活。应判决双方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自担抚养费。原告婚后借被告父母3万元、借被告哥哥8000元,应按一半给付被告的父母和哥哥。被告个人陪嫁归被告所有,现均在原告手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称婚前2011年1月7日生一男孩安某3,现随原告前妻生活。被告称婚前××××年××月××日生女孩王某,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农历)生男孩王某2,现随被告前夫生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安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结婚时给付被告彩礼74800元,含订婚礼8800元、大礼66000元。被告不认可,称彩礼66000元、订婚礼6600元。原、被告就彩礼数额陈述不一,均未举证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不同意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和好,依法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婚前有一子,被告婚前有一子一女,双方又生育一子安某2,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男孩安某2仍随原告生活为宜。作为孩子母亲的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因被告现已抚养女孩王某,酌情按总收入的25%负担男孩安某2抚养费。被告为农民,按2019年农村居民总收入25414元计算,每年应负担孩子安某2抚养费6353.5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不同意返还。且不符合法定返还条件。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陈某与贾某1离婚纠纷
案号:(2019)冀0630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2019年05月30日
原告陈某诉被告贾某1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贾某2,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在无感情基础下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性的家暴、殴打原告,且被告母亲、妹妹也参与,致原告对双方婚姻不再抱有希望,夫妻感情已破裂。2018年4月17日,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后,双方未一起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诉求:1、离婚;2、婚生男孩贾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贾某1口头辩称:1、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2、双方生育的儿子贾某2尚在襁褓中,需双方共同抚养;3、答辩人对婚姻的态度从始至终未改变,想让原告回家相夫教子,且一直为此努力,今天特将儿子贾某2带来法院,也是想让原告感受亲情所在,希望原告早日回归家庭。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贾某2,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自2018年3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8年4月17日起诉离婚,同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8)冀0630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判后,双方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
庭审中,针对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共给付原告方现金70001元的事实陈述一致,但对该款是否属彩礼性质有歧义,原告认为是习俗赠与和“包干”,被告称之为彩礼。对婚内被告将其2018年3月10日前的工资36800元存入原告银行账户的事实,原告认可,但称该款已用于双方婚内生活支出。
本院认为,原告首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再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男孩贾某2的抚养,原告请求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未持异议,且孩子现随被告一起生活,维持孩子的生活现状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原告系城镇居民,其称现无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院酌按2018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97元的25%计算,原告按月支付32997元×25%÷12≈690元至贾某2成人止,于每月的10日前给付。关于男方给付女方订婚礼10001元及订婚戒指和结婚当日给付的10000元属缔结婚姻的习俗赠与,可不予返还。被告给付的50000元“包干”款系为结婚而给付原告,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院酌定由原告返还被告2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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