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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能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公婆遗产的继承
来源: | 作者:yangrongyan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观点】

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财产继承,与他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

【案情】

与刘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女儿张娜于1985年去世,留下丈夫及一子一女,已书面放弃对刘华的遗产继承权;长子张2000年去世,留有妻子吕某,儿子张2,女儿张某3;次子张某1,现居住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张1996年去世后,刘华与吕某共同生活,2002年5月,张某1将刘华接走与其共同生活直至刘华于2007年去世。刘华、张夫妇二人生前留有房产一套,坐落在安国市,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刘华。2013年8月19日,吕某与张某1共同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2013年8月19日和2013年10月23日,吕某分别支取拆迁补偿费、过渡费现金共计63270元。吕某与张年于1999年在安国市,张年于2000年10月去世后一直有吕某居住使用至今,该房产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一审,张某1诉吕某、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张某1诉称,依法继承拆迁款63270元中的31635元。2、依法继承安国市房产我应得12万(以评估作价为准)。被告吕某辩称,对刘某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吕某对刘某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享有继承权。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吕某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行)监[2017]**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抗**号民事裁定,指令保定市中院再审本案。

再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丧偶儿媳吕某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配。从查明的事实看,自张1996年去世后,刘华一直与张年、吕某夫妻共同生活;2000年张年去世,刘华与吕某共同生活,后2001年带着刘华改嫁与孔共同生活至2002年5月,张某1将刘华接到张家口与其共同生活直至刘2007年去世。刘华在张家口生活期间,孔曾多次给张某1之妻高汇款作为刘华的生活费。张某1对该汇款事实认可,但称所汇款项并非生活费而是刘华房屋的出租费用,对该主张张某1未提交吕某、孔与其之间有房租款给付义务的证据,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有其他给付事由,故张某1该项陈述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吕某持有刘华在张家口生活期间的部分医疗费凭证,应当认定由其负担了该部分医疗费;2007年6月刘华去世,又是在吕某家办的丧事。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综合考虑,可以认定吕某完全是按照刘华子女的标准对刘华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其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故吕某请求占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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