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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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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grongyan
|
发布时间:
2019-10-29
|
119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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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2018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小
张驾驶小型轿车沿新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衡井公路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大刘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大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小张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小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小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被告人有逃逸行为拒赔,但经鉴定投保人声明、提示单及投保单上签字均非投保人本人所签。
【判决结果
】
一审法院
经审理判决:一、被告人小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二、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95163元。
判决送达后,被告人、被害人、保险公司均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法院
经审理判决:一、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小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上诉单位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赔偿款交至原审法院,给付上诉人小张。
【律师观点
】
本案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小张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社会危害性小。虽保险公司主张
有逃逸行为,理应免责,但
经鉴定投保人声明、提示单及投保单上签字均非投保人本人所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依此拒赔,
仍应进行赔偿。在二审终结前,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调解,被害人家属同意出具谅解书,法院可据此对被告人小张实施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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