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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
来源: | 作者:yangrongyan | 发布时间: 2019-10-29 | 1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小张驾驶小型轿车沿新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衡井公路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大刘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大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小张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小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小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被告人有逃逸行为拒赔,但经鉴定投保人声明、提示单及投保单上签字均非投保人本人所签。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人小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二、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95163元。
     判决送达后,被告人、被害人、保险公司均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小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上诉单位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赔偿款交至原审法院,给付上诉人小张。

【律师观点
  
    本案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小张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社会危害性小。虽保险公司主张有逃逸行为,理应免责,但经鉴定投保人声明、提示单及投保单上签字均非投保人本人所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依此拒赔,仍应进行赔偿。在二审终结前,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调解,被害人家属同意出具谅解书,法院可据此对被告人小张实施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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